(一)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醫療、教育、文化、體育、養老、社區管理、環境衛生、供電、通訊、消防、污染治理、防洪排澇等公共服務和市政公用類房屋建筑工程。臨城市主、次干道和商業街區一線的,需要提供建筑外觀效果圖進行審查、備案。
(二)由政府相關部門、街道、社區主導實施的老舊小區和背街小巷改造整治項目,包括小區綜合環境整治、住宅外墻和屋頂整治(含平改坡)、農貿市場、環衛設施、公共服務與市政公用設施等改造提升項目。
(三)經小區業主協商一致,由社區或小區業委會主導實施,利用小區現有建筑物架空層、閑置用房等改造或增設為小區全體業主服務的公共服務用房及增設的門衛房。
(四)按照咸寧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要求增設住宅電梯的工程。
(五)用地與規劃審批手續齊全,不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在既有生產廠房、物流倉庫內增設隔層的工程。
(六)用地權屬清晰,承諾到期無條件自行拆除的施工用房、工棚、圍墻等臨時性建筑物及建設工程基坑開挖。
(七)按批準規劃設計方案實施的公園、綠地、廣場建設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用房等。
(八)既有公路用地范圍內增設的休息驛站、自助售賣柜等工程。
(九)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設施農業用房,或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
(十)不拆除、不擴建、不加層的房屋改造、維修加固工程。
(一)經本物業管理區范圍內業主同意,在小區內增設休憩廊亭、信息欄、公示欄、停車棚、廁所、大門、體育健身、兒童游樂、小品雕塑、垃圾屋(站)、配電房、消防水池、通信設施、立體機械式停車泊位等設施。
(二)按照批準實施的公園、廣場、游園設計方案,建設休憩亭、臺、廊、榭、廁所、景觀水池、無上蓋游泳池、雕塑和園林小品、大門、內部道路、小橋(涵)、兒童游樂設施等。
(三)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增設的公交站臺、路燈、旗桿、隔離護欄、戶外配電箱、環網柜、5G通信設施(含基塔)、標識牌、公益宣傳欄(牌)、廣告牌、小品雕塑、燃氣調壓計量設施與安全防護裝置等設施設備。
(四)經園林主管部門同意,在公園綠地范圍內增設的球場、看臺、電子顯示屏、小品雕塑等。
(五)經安全主管部門同意,既有加油加氣站項目在滿足安全間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綠地率前提下增設儲氣罐、儲油池、加油槍或油罐增減容、改變儲存油品類型等加油加氣設施改造項目。
(六)小型環保監測、氣象探測等設施。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圍內的給排水、強弱電、燃氣、熱力等市政管線、管溝、管廊工程、建設項目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臨時用水用電用氣工程等。
(二)無獨立占地的電信設施、無線電發射設施、非經營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設施。
(三)道路、橋梁的維護整修工程。
(四)河湖范圍內建設的攔水壩、閘門、泵站等工程。
(五)不涉及道路規劃紅線修改變更的市政道路維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調頭區、二次過街、行車道、人行道、展寬段寬度變化等。
(六)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及其附屬的管理用房、停車棚、道閘、監控、計費、充電樁等設備設施。
(一)對以上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項,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和相應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建設,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物業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處理,建設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負責補償、賠償等法律責任。
(二)符合本豁免清單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符合房地一體及其他產權登記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可直接申請辦理,免于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三)本清單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放管服”改革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要求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更新。